為提升全職研發人員研發技術水準和專業能力,鼓勵企業投入資源培訓研發人員,爰於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下稱研發投抵辦法)第5條增訂第5款,自109年度起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得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入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前開研究發展支出自109年度起包括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依研發投抵辦法第8條之1規定,所稱教育訓練應為執行研究發展計畫所需,包括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與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且指派所屬全職研發人員參與訓練,以提升研發人員執行該計畫相關之研發技術或專業能力,符合規定之教育訓練活動費用如下: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及場地費。

【舉例說明】甲公司當年度舉辦教育訓練活動費用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其中由非全職研發人員參加之訓練費用為2,000,000元,由全職研發人員參加之訓練費用為2,500,000元(包括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有關之訓練費用1,500,000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無關之訓練費用1,000,000元),前述由全職研發人員參加且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有關之訓練費用1,500,000元得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其餘非由全職研發人員參加之訓練費用2,000,000元,或雖由全職研發人員參加惟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無關之訓練費用1,000,000元,均不得適用。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09年度如有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欲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於110年2月起至6月底止,依研發投抵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發活動審查申請時,應一併檢附教育訓練項目明細表、參訓人員名冊及執行情形之相關文件,並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支出,以免影響適用投資抵減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