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含最終母公司),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須揭露是否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等相關資訊外,尚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將前開報告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為建構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並確保資訊交換資料之正確性及加強集團營業資訊之保密性,鼓勵跨國企業集團成員選擇使用以下二種電子方式送交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

1.全年度可透過網際網路傳輸送交:
由境內送交成員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以工商憑證申請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之帳號、密碼,於該系統透過網際網路傳輸送交國別報告書表及集團主檔報告之PDF檔,或授權最終母公司(UPE)、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SPE)或境內稅務代理人(SP)使用該系統,撰擬集團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並執行上傳作業。


2.媒體送交:
(1)國別報告:
依符合我國規範國別報告格式(XML)建檔(包括表1、表2、表3及附表「跨國企業集團國別報告成員名單」),採用媒體送交方式,檢齊媒體光碟、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審核清單、媒體檔案遞送單,連同國別報告封面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送交。
(2)集團主檔報告:
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連同集團主檔報告封面,送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

營利事業屬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如為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務必留意應於110年12月31日前送交109年度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網路送交系統已開放可全年度上傳資料,營利事業可及早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