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全球疫情嚴峻致影響存放於境外倉庫之商品,如因過期、變質、破損或滯銷等情況須就地報廢且無法委託國內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可於報廢前報請國稅局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境外公證機構、檢驗機構監毀。
營利事業在境外的商品如因過期、變質、破損或滯銷等因素,須在境外就地報廢者,依財政部100年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0505940號令規定,除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得下列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商品報廢損失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及應取得之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而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