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惟若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則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為不動產或股票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贈與人應檢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供地政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故贈與人會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但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為存款時,因無產權移轉登記問題,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倘若贈與人於贈與日後2年內死亡,則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常因查無相關贈與稅申報資料,容易疏忽而漏報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存款,致遭補稅及處罰。
【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間匯款1,000萬元贈與配偶乙君,因屬配偶間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甲君贈與時尚無須申報及繳納贈與稅。惟若甲君於108年間死亡,因其贈與配偶乙君1,000萬元為死亡前2年內所為,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即應將甲君已贈與配偶乙君之現金1,000萬元視為甲君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尤其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若有大額轉匯存款或提領現金贈與配偶之情形,申報遺產稅時,切勿疏忽而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