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處分,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依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為之。
復查申請期間係法定不變期間,一經過即喪失復查權利。但若期間末日適為假日,將使人民無法適時提出復查申請,故為保障人民權利,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則往後順延至次上班日,以避免爭議。
關於各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整體行政機關而言,近年來政府順應民意,國定假日常調整安排為連假,星期六也因此會有彈性補班情形,因此,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若復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該日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為上班日而非休息日,行政機關既仍照常上班並未放假,則無往後順延規定之適用(註:法務部99年2月3日法律字第0999004718號函釋參照)。
【舉例說明】甲君接獲核定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繳款書,繳納期間自110年1月12日至110年1月21日止,若不服該稅捐核定處分,則應在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日110年1月21日之次日110年1月22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申請復查之末日為110年2月20日,該日雖為星期六,但為政府公告之補班日,則不再順延至次星期一(110年2月22日)。
納稅義務人若對稅捐核定處分不服,應注意須在法定不變期間內申請復查,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