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使用證明書有二類,一類為對農業用地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另一類為對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民眾據此申請不課徵贈與稅,如取得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再檢附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文件:(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或(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始得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

【舉例說明】贈與人甲君申請贈與土地予胞弟乙君,惟 僅持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核發之「臺北市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該局再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得該土地使用分區屬住宅區,惟因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尚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故符合前揭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核准該贈與之非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如贈與已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土地而欲適用農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時,應檢具完備證明文件辦理。贈與稅相關申報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贈與稅)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