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響應節能減碳進而改善空氣汙染情形,總統於110年5月26日以華總一經字第11000048891號令公布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及第12條之5條文,並於同年月28日生效。
前揭貨物稅條例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11條之1(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適用期間2年,至112年6月14日止。

二、修正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
(一)延長適用期間5年,至115年1月7日止。
(二)中古汽車出廠年限之適用條件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
(三)取消中古機車應「登記滿1年」之限制,並放寬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購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

上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對於新舊法過渡期間汽、機車汰舊換新之案件,將從寬認定得適用減徵優惠,相關程序、申請期限、應檢附證明文件等事項,財政部將於「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明定,請民眾要妥善保存相關憑證,以保障自身權益。

民眾如欲查詢有關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相關規定或案件進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