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15日宣布,自該日起至5月28日關閉全國休閒娛樂場所、第三級警戒範圍關閉觀展觀賽場所及教育學習場域,財政部已於宣布當日發布各稅捐稽徵機關將主動或輔導受影響之納稅義務人核減相關稅捐措施,茲有部分地方政府要求中央減徵娛樂稅及營業稅,財政部再予說明如下:
一、娛樂稅協助措施
(一)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受疫情影響無營業或營業收入降低,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或未使用之娛樂設施按比例核減查定稅額。

(二)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配合政府措施關閉場所(域),其停止營業期間之娛樂稅,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依各該行業主管機關提供之清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免,業者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輕業者負擔。

(三)至於報載部分地方政府要求中央減徵娛樂稅一節,娛樂稅法第5條係規定各娛樂項目之最高稅率,至各直轄市及縣(市)徵收率,依同法第6條規定,由各地方政府視其地方實際情形,在同法第5條規定範圍訂定。亦即地方政府可視轄內疫情狀況,依上開授權規定自行調降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核備。

二、營業稅協助措施
營業人受疫情影響暫停營業,可依法向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停業,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亦提供網路申辦機制供營業人運用,免除親赴國稅局申辦困擾。如未停業而有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情形,其屬查定課徵營業稅者,由稽徵機關主動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視其營業情形覈實調降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特殊情形者亦可向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查定結果最低可免繳稅,以核實減輕其負擔;倘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其銷售額減少,應納稅額亦會隨之降低,已具自動調整因應機制,合理減輕營業稅稅負。

三、為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各稅捐稽徵機關亦從寬受理納稅義務人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納稅義務人於109年1月15日至本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相關稅務協助措施,納稅義務人可於財政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查詢,該專區並設有各稅捐稽徵機關專人諮詢窗口,以利民眾即時瞭解最新相關措施規定,該部將持續關注疫情,賡續提供納稅義務人必要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