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陳小姐來電詢問,今年4月28日虧損出售1年前購入的房地,是否要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及土地,該房地如係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是在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縱使該交易為損失,納稅義務人都必須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如該房地係因強制執行事件遭拍賣,則以拍定人領得房地權利移轉證書日起算。未依前開時限申報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
【舉例說明】陳小姐109年3月間以850萬元購入A房地,另支付修繕費用70萬元,嗣於110年4月28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以900萬元出售,陳小姐出售A房地雖是虧損,無須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但仍應依規定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即110年5月28日前辦理申報。
民眾若出售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之房地,不論盈虧,務必依限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繳納,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