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媒體以電子方式如期完整提示帳簿,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1、 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可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2、 符合一定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3、 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與實務問題。
4、 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委任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成效優異者,可列為推薦參加績優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選拔。

不適用對象:
1、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
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
3、決算申報案件。
4、清算申報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