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近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穩定趨緩,民眾已將防疫措施融入日常生活,今(110)年辦理109年度所得稅(含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維持法定申報期限1個月,即截至5月31日為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了讓納稅義務人能快速及有效率完成結算申報,貼心整理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疫情影響之租稅協助措施及結算申報注意事項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之租稅協助措施
(一)受疫情影響之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肺炎紓困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該金額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得予調減
109年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營利事業,因受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該要點之純益率標準,得按該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
(三)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營利事業依肺炎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除依規定列報薪資費用外,還可填寫結算申報書第A31頁之申報明細表,以請假日數按實際給薪金額核實計算,再填報於結算申報書第1頁第133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金額」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四)紓困租稅措施減免所得額不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
為落實政策目的,依肺炎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及第9條之1規定領取政府補貼免納所得稅之金額,不列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
(五)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受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二、實質投資租稅優惠:
(一)智慧機械或第5代行動通訊系統之投資抵減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投資智慧機械或5G系統之支出,該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就「支出金額5%內,抵減當年度」或「支出金額3%內,自當年度起抵減3年」擇一抵減營所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曆年制公司為支出之次年1月至5月間),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依系統格式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
(二)實質投資得列為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項目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企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合計達100萬元,得填報實質投資項目及實際支出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項目。
三、稅率
(一)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12萬元以下免徵,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二)108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率為5%。
四、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規定分派前3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因此,公司依上開規定分派盈餘者,應填寫結算申報書第3頁資產負債表第3450欄位「減:自本期盈餘分配、撥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特別)盈餘公積之合計金額」。
五、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於會計年度結算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於辦理調整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申報書關係人交易明細表第B2頁「關係人基本資料及結構圖」格式,揭露該受控交易相關資訊。
六、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110年6月30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亦可於6月29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是否上傳成功。
七、今年國稅局賡續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109年度所得資料之服務措施,所得人可於今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利用合於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查詢所得資料,或於今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線上授權委任代理人後,再由代理人以其憑證於所得查詢期間內代為查詢。

營利事業多多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稅額,不僅防疫避免受感染風險,亦能省時又省力,快速又有效率完成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