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倘有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繳納困難情事,請於所得稅規定報繳期間(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內,檢附證明文件連同申報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為協助民眾度過疫情難關,財政部於去(109)年發布解釋,納稅義務人在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或採線上申辦方式申請。
為利納稅義務人全程以線上完成所得稅申報及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網路報稅系統(手機報稅不適用)之繳(退)稅頁籤,標有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請先選擇「現金/票據」或「非線上」繳稅方式,於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後,點選連結至稅務入口網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等文字,落實申報/申請「E」路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