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若發現公司申報之薪資所得與實際領取所得金額不同時,可先向開立扣繳憑單之單位查證,如確有被虛報之情事,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提出檢舉。
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時,請提供營利事業名稱、營業地址、違章漏稅事實、涉案期間、發生地點、被虛報之金額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等。若所得人並未在該營利事業任職及領取所得,可檢具於被虛報期間有在校就學、出國或已於其他單位工作(如勞健保投保資料、薪資領取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俾供稽徵機關查核。
扣繳單位開具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按實際給付數額扣取稅款及填報憑單,如有虛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扣繳憑單更正,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免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