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經檢附相關文件,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或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110/04/05-綜合所得稅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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