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請以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境外資金專法)匯回資金向經濟部申請核准實質投資,經完成投資計畫,取得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並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依境外資金專法第5條第1項規定繳納稅款之50%,已在110年3月份完成核定全國首件退稅案件。
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專法並匯回資金之申請人多數會向經濟部申請核准直接或間接實質投資計畫,之前已有營利事業獲核定退稅,本次是全國首件個人核定退稅案件,且陸續有申請人(不論個人或營利事業)完成投資計畫而獲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提醒申請退稅須於取得完成證明之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時請備齊退稅申請書(含申請退稅金額計算表)、經濟部核發之完成證明及境外資金匯回扣繳憑單備查聯(下稱備查聯);無法親自申請者,可委託他人辦理,並須檢附授權書正本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另備查聯係由受理銀行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時,同時填發給申請人收執,未收到該備查聯者,可向受理銀行索取。
境外資金專法申請期限至110年8月14日截止,剩不到幾個月了,為享有適用優惠稅率,請欲申請者把握時機在該日之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