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透過LINE、FB直播等多元及便利的網路交易型態正夯,尤其深受年輕族群所喜愛,特別提醒民眾如有透過無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注意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如果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若「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即申請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以避免受罰。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會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舉例說明】A君於109年3月1日開始於網路上銷售貨物,3月間銷售額6萬元,未達起徵點,暫免辦稅籍登記;4月1日至4月15日銷售額9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辦理稅籍登記。如A君於5月31日前自行辦理稅籍登記或經查獲後依限辦理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會就4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免予處罰;倘A君逾109年5月31日始補辦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者,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繳加計利息免罰者外,國稅局會就109年4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處罰。

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民眾權益,特別提醒網路銷售之賣家務必注意應辦稅籍登記之時點,並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可自行選擇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擇一)所屬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申辦即可,否則一旦被查獲,將遭補稅或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