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其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檢附承租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以及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在每一申報戶每年12萬元額度內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房客列舉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並不須要取得房東同意,但因列報租金支出資料可能會增加房東租賃所得,有些房東會以調漲租金為手段阻止房客列報,不少房客選擇暫時隱忍,待退租後就檢舉房東逃漏稅,只是有部分檢舉案因未能提供租賃契約書、給付租金等證明文件,以致國稅局不受理。
民眾檢舉房東漏報租金收入,請提供房東姓名、出租房屋樓層、門牌號碼、租賃契約書、給付租金證明(如轉帳紀錄、支票匯款單、現金簽收紀錄)等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以供國稅局依規定啟動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