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其購買定價新臺幣(下同)10,000元商品,結帳索取統一發票時,店家表示還要額外加收5%營業稅500元,因已超出預算,當下覺得有受騙的感覺,店家這種行為是合法的嗎?
店家對外標示之定價應含本次銷售之營業稅,不可以定價10,000元未含5%營業稅為由,向消費者額外收取營業稅500元。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如店家銷售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隨著銷售對象不同,開立統一發票種類及金額填寫方式也不同,以銷售定價10,000元舉例如下表:(如附件)
營業人應依定價收取價款,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可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以避免消費糾紛;另籲請消費者養成索取統一發票習慣,不但有統一發票中獎之小確幸,還可督促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防止其逃漏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