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為出清存貨、配合節慶活動舉辦購物或展覽會,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者,應先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據實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於活動結束即不再該處營業,屬臨時性展售活動,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營業人於活動開始前,應先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據實向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報繳營業稅。

針對具有固定營業場所,且已辦妥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偶爾跨越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辦理表演、比賽及展售等臨時性活動,例如:配合政府舉辦之活動,於活動現場擺攤展售等,營業人應於活動開始前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以避免發生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情事。

營業人於稅籍登記營業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雖已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惟若於銷售貨物時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仍需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