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自108年8月15日起施行2年,現在已進入倒數階段,即將在今年8月14日施行期滿,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符合條件之個人及營利事業注意把握時間於110年8月14日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經核准並於期限內匯回者,就可適用10%優惠稅率。
個人或營利事業如要適用資金專法,應於110年8月14日前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經核准之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於國稅局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1個月內,向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開戶並將境外資金及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該專戶,如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匯回,應於期限屆滿前向國稅局申請展延,但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為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