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訴訟法第242條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理由應具體指摘判決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有同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如未依此方法表明,該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舉例說明】甲因未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查得資料核定補稅裁罰,其循序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未果,嗣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惟遭最高行政法院以上訴理由係重申於原審法院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或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非具體指摘原判決究竟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或法規適用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認上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確定。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因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倘納稅義務人不服前開判決而欲提起救濟,應於上訴狀或理由書具體指摘有何違背法令情形,以免因上訴不合法而遭裁定駁回,致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