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在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經該局核准延期繳納期限1至12個月或分期繳納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者,該局將逐期發送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貼心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以免發生逾期繳納逕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補繳的憾事。
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國稅,包括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業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稽徵機關受理申請後從寬審認。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如期繳納者,無須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惟對於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全部繳清;逾繳納期間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本稅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自滯納期滿之次日起依每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滯納利息,一併徵收。
請已經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