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台幣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將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舉例說明】陳君自109年10月1日起於網路銷售貨物,109年10月銷售額5萬,109年11月銷售額7萬,均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若109年12月銷售額9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為考量網路銷售結算的特性,陳君只要在110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或於110年1月底前經國稅局查獲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將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即109年12月1日)至辦妥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補徵營業稅,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