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簡稱: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房地,無論交易是所得或損失,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稅款繳納收據。
房地合一稅制自105年1月1日實施以來,常見未辦理申報類型包括不熟悉房地合一稅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或誤認房地交易虧損,無所得即無須申報等。而未辦理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調查後,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將面臨未依限辦理申報之行為罰或未申報所得之漏稅罰二者擇一從重之處罰。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7年購入北市土地,98年併同鄰地地主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109年間房屋興建完成經登記取得所有權後,同年以1億5千萬元出售房地(土地9千4百萬元、房屋5千6百萬元),甲君誤認其109年取得所有權之房屋與97年取得之土地相同,均非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致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所轄稽徵機關查得房屋交易所得1千1百萬元,應補繳稅額174萬元,另處以罰鍰87萬元。

民眾交易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如有未申報情事者,只要是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已自動補申報並加計利息補繳者,就能免予處罰。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詢各地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