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如有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者,仍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不因國稅局准予延期或分期繳納而有所展延。
【舉例說明】甲公司接獲國稅局寄發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10年1月11日至同年月20日,甲公司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 ,申請延期繳納6個月,經國稅局核准延期繳納期限至110年7月20日。惟甲公司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仍有不服,其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是其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係自110年1月21日起算30日內,至110年2月19日屆滿,並非以延期繳納期間屆滿日110年7月20日之翌日起算。
納稅義務人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均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申請,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否准。另外如果對國稅局核定之應納稅額不服,應注意須於原復查申請法定不變期間內提出,不因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而有所展延,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國稅局以程序不合駁回,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