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元,民眾今年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就可以適用。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一申報戶可先按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8.2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予以計算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如有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其差額部分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所規範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舉例說明】王君一家6口,家庭成員除夫妻外,尚扶養就讀大學、國中及4歲幼兒共3名子女,還有年齡67歲且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如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王君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109.2萬元(18.2萬×6人),超過依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103.3萬元〔全戶免稅額52.8萬元(8.8萬元×6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長照特別扣除額12萬元〕,其差額部分5.9萬元(109.2萬元-103.3萬元) ,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