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首次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如欲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自本年度起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或欲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地址之通訊地址等項目,自110年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亦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已註冊內政部臺灣行動身分識別(TAIWAN FidO),利用網際網路線上申請。
前述項目申請方式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彙整如下:(如附件)

109年度有以下等情形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勿提出適用申請,應於今年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1.結婚、離婚或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
2.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受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及子女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登記資料。
3.有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
4.有其他非屬稽徵機關可提供試算所得資料範圍的所得。
5.列舉扣除金額合計數超過標準扣除額。
6.有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7.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8.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9.有投資抵減稅額。
10.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