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款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後,執行分署將寄送傳繳通知請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
為提升民眾超商繳款便利性,自109年9月16日起,納稅義務人收到傳繳通知後,只要欠繳稅款金額在3萬元以下者,都可以持執行分署寄發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在繳款期限內,就近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四大便利商店繳款,且免收手續費,也可依四大便利商店開放之非現金支付工具(如信用卡、icashPay、FamiPay)繳納欠款,省時又省力。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欠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款,經移送強制執行,A君於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後,致電向該分署查證通知無誤後表示,現因工作關係已搬遷至南部,無法前往分署處理繳款事宜,經確認該通知之繳款期限尚未逾期且欠繳金額為3萬元以下,執行分署即請A君持傳繳通知就近至四大便利商店繳納,A君順利地繳清了欠稅款。

納稅義務人於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時,應儘速繳納滯欠稅款,避免日後薪資、存款或投資等流動性資產或不動產遭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