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新制(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自105年1月1日施行,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持有期間1年以內之房屋、土地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稅率為35%,超過2年以上才能適用20%以下之稅率,惟倘符合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亦得按較低稅率20%課稅。
依據財政部106年1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規定,倘個人因調職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應符合本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方得適用較低稅率20%課稅。

有民眾A君來電詢問,其於108年5月間在工作地購買房地,但本人及配偶均未曾在該房地辦理戶籍登記,嗣因調職出售該房地,並於109年3月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屬「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情形,是否得以較低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呢?因A君本人或配偶未曾於該房地辦理戶籍登記,不符合前揭得按稅率20%課稅之規定,故仍應依出售房地持有期間(108年5月至109年3月)在1年以內,按適用稅率45%申報納稅。

個人出售房地如為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不論有所得或虧損,亦不論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仍應就房地之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詳加確認,並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