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黃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8年12月25日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現在想拆除相關設備,是否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自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5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因此,黃先生如果於113年12月24日前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依法應補繳原免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