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配合春節連續假期,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110年1月營業稅之截止期限,展延至2月17日截止。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原則上以2個月為一期,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符合同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可申請按月申報,經核准採按月申報之營業人申報110年1月之營業稅,應於同年2月開始的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截止期限為同年2月15日;惟適逢春節連續假期(2月10日至2月16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不論營業人採人工申報、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申報期限一律展延至同年月17日,春節連續假期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仍照常運作,營業人仍可透過該系統上傳申報資料及線上繳納營業稅款,若未能於2月17日前完成申報並繳納稅額者,最遲仍可至2月19日24時前申報上傳及繳納營業稅,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營業人若未在2月17日前申報並繳稅款者,將被視為逾期申報繳納案件,另依營業稅法第49條及第50條規定,每逾2日(自110年2月20日起)按應納稅額加徵1%的滯報金或怠報金,請營業人務須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遭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