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切勿因買受人未索取即漏開統一發票,或將漏開之統一發票開立予非實際交易對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如經查獲,相關交易人除依法補稅處罰外,倘涉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事者,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局近來查獲甲公司主要經營醫療器材批發業務,其銷售對象除醫療院所及藥妝店外,餘大都屬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型藥局,該公司於106至108年間銷售貨物予前揭小型藥局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為避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致虛增帳上存貨產生異常而遭稽徵機關選查,竟然在無交易事實情況下,以虛開統一發票銷售額之8%為對價,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1,400萬餘元予乙醫院充當醫療耗材之進貨憑證,虛報材料費及雜項支出;另虛偽安排該等不實交易之資金收付流程以供查核,案經查獲該公司坦承認諾違章事實。甲公司銷貨未開立統一發票予實際交易對象,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至乙醫院取得不實進貨憑證虛列執行業務費用,短報執行業務所得,逃漏綜合所得稅560萬餘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另甲公司及乙醫院之負責人,明知無實際進銷貨事實,通謀虛偽安排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分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以詐術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已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乃將渠等負責人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如有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或將漏開之統一發票開立予非實際交易對象作為進項憑證者,凡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更正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