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無交易事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查獲除依法補稅處罰外,如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即依法究辦刑責。
營業人購進供營業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應取得並保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所以,營業人為減少應納稅捐持不實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如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外,所轄國稅局將依前揭法令規定向司法機關告發偵辦刑責。
【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經營事業廢棄物清理業務,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處理許可證,依許可文件內容處理事業廢棄物並按月申報原物料使用量,但其產製過程未依規定之比例購進及添加足量之水泥、固化劑等原料生產抗壓性較強之產品,為使產品相關原料投入比例形式符合規定,要求往來頻繁之進貨廠商乙、丙、丁等3家公司開立品名為水泥、固化劑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計1千萬餘元與甲公司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安排不實交易付款資金流程供稽徵機關查核,該等公司顯然涉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除對甲公司補徵稅款處罰外;另依稅捐稽徵法等相關規定,將甲、乙、丙、丁等公司負責人向司法機關告發偵辦刑責。
營業人如有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除可免除漏稅之處罰外,並得免除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