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健全我國防制洗錢體系,接軌國際規範,於11日修正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下稱本辦法),以利遵循。
鑑於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所從事之交易類型,或從業特性易為洗錢犯罪利用,行政院於106年10月5日依洗錢防制法(下稱洗防法)第5條第4項規定,指定記帳業者為同法條第3項第5款規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相互評鑑報告有關技術遵循評等部分,對我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相關子法規提出相關缺失,本辦法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經參酌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發布之國際規範、亞太防制洗錢組織評鑑所提建議及實務需要通盤檢討,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業務關係之定義,明定記帳業者須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洗防法第5條第3項第5款受指定之交易型態始適用洗防法及本辦法規定。
二、增訂記帳業者於符合一定要件下,得委任第三方辦理客戶身分審查。
三、增訂記帳業者應檢核客戶與實質受益人姓名及名稱,以辨識是否屬資恐防制法之指定制裁對象,俾採取必要措施。
四、增訂記帳業者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五、明定記帳業者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訓練時數每年不得低於2小時暨相關認證及報備方式。
六、增訂財政部各地區國稅於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監理檢查時,得要求記帳業者提供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洗防法第5條第3項第5款受指定交易有關資料。
本辦法修正後有助提升我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之國際評價,並完善記帳業者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法規;另為強化記帳業者法令認知,該部將持續督促各地區國稅局落實洗防法、資恐防制法及本辦法相關教育及宣導作業,以利記帳業者充分瞭解並遵循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