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接到A公司電話訽問,其因對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及罰鍰有疑義,已依法申請復查,為何其名下不動產仍被禁止處分登記?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處理原則第3點第1款規定及財政部65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38474號函釋意旨,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後仍未繳納者,屬欠繳之應納稅捐,縱然已經申請復查,該局仍得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舉例說明】A公司收到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裁處罰鍰繳款書,合計應納金額新臺幣900萬餘元,雖已依法申請復查,惟逾限繳日期仍未繳納,為保全租稅債權,就A公司名下不動產,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二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二成估算,扣除其已設定之抵押權數額,就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並以書面通知A公司。因A公司認為已就核定稅額及罰鍰,依法申請復查,其名下不動產不應遭受禁止財產處分,惟禁止財產處分屬稅捐保全程序,經與A公司溝通後,A公司為免影響其向銀行申請貸款之核准及額度,提供足額擔保,立即辦理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