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兼營信用卡所發行之各類轉帳卡支付業務收取之刷卡交易手續費收入,屬經營非專屬本業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同法第10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現行徵收率為5%)課徵營業稅。
配合政府推廣電子及行動支付政策,各金融機構於消費市場推出多元支付工具,例如信用卡或轉帳卡,其中銀行業兼營信用卡所發行之各類轉帳卡支付業務,持卡人可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扣款。考量轉帳卡與信用卡均係提供持卡人作為消費支付工具,兩者刷卡交易流程與作業方式相同,銀行業辦理轉帳卡支付業務,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屬代持卡人將消費款項透過收單機構支付特約商店而具代收代付性質,與其他提供是類服務(如電子支付及第三方支付)之業者相同,並不具銀行業經營之專屬性,參照「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第3條第1款第4目有關銀行業辦理信用卡手續費收入屬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之規定,核釋銀行業辦理轉帳卡支付業務收取之手續費收入,屬經營非專屬本業銷售額,應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稅率(現行徵收率為5%)報繳營業稅。
為維持法律關係安定性,新令發布前已依營業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申請按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如辦理前開業務收取之手續費收入已依同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按銀行業經營銀行本業銷售額適用之稅率報繳營業稅且已確定者,將不受新令影響而變更,亦無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