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眾消費習慣改變,加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另類「助攻」,網路購物需求大爆發,個人利用蝦皮、奇摩、露天等網路交易平台,或以直播、Facebook、Line等社群經營粉絲團,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服務的經營模式日趨普遍。這種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以營利的「無實體店面」,如果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8萬、銷售勞務4萬元),即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日前蒐集資料查核某家尚未申請稅籍登記之網路販售商品業者甲,因其使用的網路交易匯款金融帳戶,1年內有頻繁資金流入高達2,800餘萬元,已遠超過上述應申請稅籍登記標準。經深入追查發現,該帳戶存入款項確屬甲在網路銷售商品所收貨款,其月銷售額已達應申請稅籍登記及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除補徵營業稅140餘萬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自109年1月31日起,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金額如已達上述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這較過去是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每月銷售額」是否達營業稅起徵點,已有不同,請網路賣家注意!如有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