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條之1規定,已核准登記之菸酒,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因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僅為包裝上之圖樣變更者,應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如廠商欲將酒類產品名稱由原本的品名A變更為新品名B,應於品名B酒產製前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附酒品照片、標示及圖樣等相關資料,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廠商如果不再產製品名A酒,則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產品登記。
如對相關規定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109/12/03-變更酒類產品名稱應重新辦理菸酒稅產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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