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於105年11月間以2,500萬元購入高雄市1間透天厝,並於107年2月間贈與給他,並於109年11月中出售,則取得成本可否列報2,500萬元。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申報。而房屋、土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出售時房屋、土地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會因取得房屋、土地之原因不同,其可減除之成本有不同,例如:一、買賣取得房屋、土地者,其成本為取得房屋、土地之價額。二、繼承或非屬配偶贈與取得之房屋、土地者,其成本則為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三、配偶贈與取得之房屋、土地者,如配偶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則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如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則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陳先生107年間因受贈取得透天厝,其成本應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而非其父親105年11月間購入透天厝之價額2,500萬元。
房地合一稅係採分離申報課稅,即使虧損無應納稅額,也要依限辦理申報,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