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由稽徵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
遺產管理人因須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基於上述期間未屆滿前,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因此遺產管理人如已依前述規定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稽徵機關將准予延長其申報期限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1個月內辦理,不受上開延長期限3個月規定之限制。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於108年11月13日死亡,經法院109年5月11日指定遺產管理人,該遺產管理人應於109年11月11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遺產管理人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時,如已向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1年1個月期間內報明債權,並於109年10月23日登報公告,則稽徵機關將准予延長至110年11月23日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即同年12月23日)前提出遺產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