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09年7月30日重新頒布解釋令,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依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領取之特殊優良教師獎金、資深優良教師獎金、獲選模範公務人員及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獎金,為個人之其他所得,給付單位給付時免扣繳稅款,但應列單申報。
財政部原於66年間發布解釋,教育機關致贈資深優良教師之獎勵金,係屬政府贈與,可免納所得稅;另於90年間間發布解釋,公務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而受領之獎金,核屬為薪資所得;財政部重新在109年7月30日頒布解釋令,對優良教師及模範公務員所領取之獎金做了一致性的課稅規定,同時也廢止了前述66年及90年的解釋函。
自110年起扣繳單位給付前揭所述獎金,扣繳義務人應填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