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與捷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捷所得稅協定)於今(109)年5月12日生效,並自110年1月1日實施,該協定將可為雙方經貿投資往來、產業合作提供更優質的租稅環境,緊密雙邊經貿關係及促進教育文化交流。
臺捷所得稅協定為我國第33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適用對象為符合我國或捷克各自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該協定共29條,主要由所得來源國(例如我國)就他方締約國(例如捷克)居住者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之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

臺捷所得稅協定適用於就源扣繳稅款(例如股利、利息、權利金)部分,在我國為110年1月1日以後應付之所得,在捷克為110年1月1日以後實際給付之所得。以捷克公司授權臺灣公司於境內使用專利權為例,臺灣公司應給付捷克公司權利金之日期在110年1月1日以後,捷克公司取得之權利金可按上限稅率10%就源扣繳,較協定實施前按20%稅率扣繳所得稅,稅負減輕一半,有助我國與捷克雙方技術交流與合作。

臺捷所得稅協定係平等互惠適用於雙方居住者,我國居住者取自捷克來源所得亦可於捷克申請適用該協定,因此捷商在我國從事投資取得之股利、提供資金借貸取得之利息或授權使用商標、專利權取得之權利金所得,在我國可依臺捷所得稅協定享受減免所得稅,我國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申報時,可依所得人提示捷克稅務機關核發之居住者證明及其受益所有人自我聲明書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按優惠稅率扣繳,所得人如擬申請適用,相關申請書表可至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協定專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