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新的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貨或換貨者,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申請期限是必須在購買日(指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就不得申請退還。
上述「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申請期間的計算方式,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之規定,以最後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舉例說明】王先生購買符合規定之新電冰箱,取得家電業者開立交易日期記載為109年10月11日之統一發票,其申請期限應自該購買日之次日(即109年10月12日)起算6個月至110年4月12日之前一日,即110年4月11日為末日,惟因該日適逢星期日,以該日之次日為末日,也就是說,王先生最遲應於110年4月12日以前向各地區國稅局任一國稅局(含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