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
最近受理遺產稅實物抵繳案件時,發現部分民眾誤以為只要稅額30萬元以上,即可申請實物抵繳,其實申請實物抵繳除稅額在30萬元以上外,尚須有繳現困難之情事,因遺產稅是以現金繳納為原則,准以實物抵繳之目的,在於彌補現金繳納之不足,如果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包含現金、銀行存款、可收取的金錢債權或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之現金及其他已轉換為現金或銀行存款的實物等,納稅義務人必須提出相關事證,證明其確無法以之繳納遺產稅,始得申請實物抵繳。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300萬元,其中遺有銀行存款150萬元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200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必須提出相關事證,證明確實無法以上揭350萬元(即150萬元+200萬元)繳納遺產稅,始得申請實物抵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