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轉變,為引導境外資金回臺投資、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發展,財政部自108年8月15日施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海外資金專法)。
海外資金專法施行期間僅2年,依財政部統計,實施首年申請匯回金額達2,166億元,自109年8月15日起邁入第2年,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獲配之投資收益,於110年8月14日前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優惠稅率10%;另依規定從事實質投資並取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還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半數稅款。
在境外 (含大陸地區) 仍留有大筆資金的個人或營利事業,儘快評估適用優惠稅率的可行性,回臺灣投資產業、增加就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