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及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如為獨資經營,則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外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列支其本人之伙食費。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所以獨資經營幼兒園之業者,雖以幼兒園名義對外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並自負盈虧,依規定不得列報其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