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轉讓未發行股票之被投資公司股份,其出售增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徵所得稅。
營利事業出售未發行股票之被投資公司股份,其於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非屬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債權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一種,非屬證券交易法及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但應屬財產交易,故其交易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課徵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2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出售未發行股票之國內被投資公司股份所產生之增益,所得性質屬應稅之財產交易所得,經核定調增課稅所得200萬元。

營利事業轉讓被投資公司股份,應審視該被投資公司是否已發行股票,確認其處分損益係屬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益或應稅之財產交易損益,依所得屬性,正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