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環保能源資源回收業務之黃小姐,秉持節能減碳救地球之理念,研發出裝有壓縮機、冷凝器、蒸發器、膨脹閥之加熱機組,可供企業處理廢水並加以回收利用,該加熱機組是否為貨物稅課稅標的?
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貨物稅課稅範圍,從價徵收20%貨物稅;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15%貨物稅。
依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價課徵辦法第2條規定,中央系統型及汽車用之冷暖氣機,除整台(套)進口者,應照整台(套)冷暖氣機課徵貨物稅外,凡進口或國內產製供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用之主機或冷媒壓縮機,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按主機或冷媒壓縮機之價格折算課徵貨物稅。因所詢加熱機組與該辦法第3條規範之主機相同,黃小姐若有意設廠產製供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用之加熱機組,該加熱機組屬貨物稅課稅範圍,應於開始產製前,依貨物稅稽徵規則規定,至國稅局辦妥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依規定繳納貨物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