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該局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執行分署會以傳繳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
民眾若收到國稅傳繳通知書可先行至執行分署網站或撥打104電話查詢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電話是否正確,並進一步致電確認真偽,確認無誤後可依下列方式繳納稅款:
一、欠繳金額3萬元以下者,可持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於繳款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便利超商繳納。
二、持傳繳通知書到執行分署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開立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
三、購買郵政匯票,併同通知書以掛號郵寄至執行分署或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四、持傳繳通知書到執行分署以信用卡繳納。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如果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執行分署會依職權或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在徵得該局同意後,酌情核准分2至72期繳納,以減輕納稅義務人經濟負擔。
收到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切勿置之不理,應儘速利用上述繳納方式繳納稅款,以免後續發生被扣薪資、扣存款,甚至不動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若經核准分期繳納,也應如期繳納,否則執行分署得廢止核准分期繳納,繼續進行強制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