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及時協助納稅義務人減輕一次繳清稅款負擔,截至109年9月30日,該局已核准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案件2,814件、延期繳納案件764件,納稅義務人於核准延期或分期之各期繳款書繳納期間內可運用多元方式繳納。
為協助民眾度過疫情難關,稽徵機關依財政部109年3月19日解釋,從寬審理納稅義務人因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申請分期、延期繳納案件,分期期數最多達36期、延期期限最長為1年,請納稅義務人留意延期或分期各期繳款書「繳納期間」,並於期限內繳納(繳款方式說明如附件1)。

因疫情影響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案件,有任何一期未如期繳納時,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於10日內一次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為維護納稅義務人緩繳權益,務請依限繳納。

附件1